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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建工程公司诉漳州桂溪房地产来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

 

【案情简介】

     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33号),后上诉至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83号)得以改判。

     20071220日,原、被告就“万嘉世贸广场1-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缓建,直至20093月通知原告作进场施工准备;200981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010430日,原告正式进场施工1-3号楼,但被告一直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原告借款垫资施工。2011825,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补偿原告1200万元并同意承担可能引发诉讼的律师费,原告出具工程决算价9160万余元但被告未在约定的24各工作日内审核,以逃避工程款支付义务。

     原告遂起诉,诉请工程款4263万余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违约金3837万余元、逾期付款利息588万余元、律师费150万元。

     一审判决支持工程款3855万余元及其利息、支持部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律师费70万元。

     原告上诉,二审改判部分违约金及利息、支持律师费150万元。

简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提前解约工程款的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违约金计算、律师费承担等问题。被告就工程款申请司法审价,法院以其故意拖延工程决算审核驳回;被告就原告律师费抗辩以福建省律师费标准承担,一审认可,二审改判以上海市律师费标准。

     该案代理工作,无论一审、二审都比较成功,尤其是代理就涉案工程款是否有必要司法审价争议据理力争,以商事合同之契约精神说服一审法院驳回被告申请,避免案件进入无休无止的鉴定程序,及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阶段,就律师费标准争议,引用上海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律师费的合法合理以及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获得二审支持,维护了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上海律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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