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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中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理解与适用——自行摘录精简版

在该纪要出台以前,因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而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结果(裁定不予受理;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中止诉讼等)。为更好的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作出了相关如下纪要内容。

首先,第一条是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以及司法实务对民商事案件应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条文全文如下: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该条第一款确定了分别受理、分别审理的原则,关于该原则的把握,应注意两点:一是民刑交叉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二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此外,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有牵连,则由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其次,第二条是关于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民商事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特别规定,条文全文如下: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本条不予受理的理解,应把握两个要点:其一,应当是刑事案件已经立案或者立案后已经通过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救济;其二,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应包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上述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能扩大适用。

  最后,第三条是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条件的规定,条文全文如下: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关于该条,应先注意“先刑后民”并不能作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原则,应根据“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原则判断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

       另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以及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方式。司法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商事案件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是《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条规定,民事案件中对保险人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案件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或者是否存在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处理结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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