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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海首例网约车载客事故保险索赔案宣判。一审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

我所吴超然律师作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三点代理意见:1、原告利用涉案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将非营业用汽车转为违法营运,其未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驾龄未满三年、涉案车辆也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造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从治理专车市场乱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角度,本案也应拒赔。

三点意见全部为法院采纳,体现我所在保险法领域专业特色与业务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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